前 言
根據建設部建標[1998]94 號《關于印發“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--標準制訂、修訂計劃(--批)” 的通知》的要求,本規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天津市建筑設計院、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、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、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、上海市公安 消防總隊、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、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、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、建設部建筑設計研究院、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、東北電力設計院、中國輕 工業北京設計院、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、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共同修訂。本規范的修訂,遵照--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“預防為主、防消結 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針,在總結我國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、建筑設計和建筑火災經驗教訓的基礎上,廣泛征求了有關科研、設計、生產、消防監督、高等 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,同時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國外有關規范標準,--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。本規范共分十二章,其主要內容有:總則,術語,廠房(倉 庫),甲、乙、丙類液體、氣體儲罐(區)與可燃材料堆場,民用建筑,消防車道,建筑構造,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,防煙與排煙,采暖、通風和空氣調節,電氣, 城市交通隧道等。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工作,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,公 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。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,政策性和技術性強,涉及面廣,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,結合工程 實踐和科學研究,認真總結經驗,注意積累資料,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,請將意見和資料寄交本規范具體解釋單位-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(地址:天津市衛 津南路110 號;郵政編碼:300381),以便今后修改時參考。